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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起山西调整省属国有煤矿职工工伤标准

关键词: 发布时间:2009-01-08 来源:
    2009年起,山西省再次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。

   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《通知》:调整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。调整标准是: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,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,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,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,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,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(其中: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,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,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: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,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)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65元;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55元;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增加45元。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,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,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。